常州宝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润之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9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润之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戚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利群彩印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石桥村南山庄34号
投资人:***,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东南花园商*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嘉城尚座*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解晓晖,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润之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群彩印厂、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解晓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98万元、利息293314.41元及从2014年3月19日期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群彩印厂、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解晓晖、***对以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7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解61720元,由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群彩印厂、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解晓晖、***负担(因债权转让,现申请执行人已变更为常州润之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询问笔录证实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核实,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周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