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常执恢字第000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
法定代表人解佩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清琪雅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担保人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东南花园商*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解晓晖,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
担保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
担保人江苏宝进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上海宝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立邦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清琪雅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14年5月2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晓晖、***、江苏宝进生化有限公司、上海宝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1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担保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又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拨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3144270.16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8598.20元。2018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双方之前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逐月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为了便于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申请执行人认为可以先终结本案,如在后期的履行中,被执行人有未履行的情况,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常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