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8601民初35号
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经济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常公平,总经理。
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6.54元,由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项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