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8601财保2号
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正饶路后**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长沙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20110.1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长沙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420110.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