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常公平,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陶小毛,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陶曼军,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陶丽,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陶红,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陶小毛、陶曼军、陶丽、陶红、***的银行存款33878.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钟雨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