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889号
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01号(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周满英,女,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鹏,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追加):杭州富阳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富阳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鼎盛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鼎盛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满英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金增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于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