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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睿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嘉睿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7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601,850元银行存款。2023年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2023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23)沪0114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准许嘉睿公司撤诉。嘉睿公司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其名下价值601,850元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