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睿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嘉睿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7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601,850元银行存款。2023年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2023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23)沪0114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准许嘉睿公司撤诉。嘉睿公司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其名下价值601,850元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