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53号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555号3幢2层A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