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13号
原告: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529元,诉讼费用合计3,554元,由原告上海嘉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