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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23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VxxxxxxxGxxxx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