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23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VxxxxxxxGxxxx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