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749号之一
原告:南京长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晓街1号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555号3幢2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长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