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兴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宏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佩,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6号世纪花园3幢6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韦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戴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琪,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樱慧,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琪,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建设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戴强、李樱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洁达装饰公司以与王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洁达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洁达装饰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