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146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641734115,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兴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宏俊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建
书 记 员  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