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2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4173411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9民终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