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兆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