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1596号
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尚姬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20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太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礼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3706元,减半收取1286853元,由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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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