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源远,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男,1969年7月19日,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原审被告: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10B室。
法定代表人:虞江波。
原审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董事长。
原审被告:虞云新,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周晓光,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虞江波,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俞恬伊,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季昌群,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上诉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告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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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范启其
审判员 梅 冰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