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86号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告: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营村1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邵立成。
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舜。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92元,减半收取33096元,由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