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9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