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191民初240号
原告江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机械)诉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第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一机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第三人三一重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三一机械与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南京建工产业集团应当按约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涉案土地目前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南京建工产业集团应在符合过户条件后30日内协助三一机械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三一机械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月29日,三一重工与丰盛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丰盛公司将21-114-050-×××宗地土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三一重工,土地使用证号为江宁国用(2003)字第×××号,转让土地面积为100亩,单价每亩160000元,总价16000000元;土地使用年限50年(2003年11月30日起至2053年11月30日止),转让土地面积为66670平方米。
2014年8月19日,丰盛公司向三一重工出具《关于退还禄口空港工业园52亩土地的联系函》,载明:“根据前期与贵司江苏分公司磋商意见,同意终止转让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宗地)的52亩土地(我司与贵司2007年签订的有关转让100亩土地协议中的另外48亩土地转让事宜,按照前期拟定方案推进),我司将退还贵司所支付的对应土地购置款,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支付资金利息,合计款项为1261.286万元(详见附件)。”
2018年8月14日,三一机械与丰盛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丰盛公司将宗号320115009010GB00096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三一机械,转让面积44亩,土地使用证号为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7××××号,土地面积29454.01平方米;协议签字生效后60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如因前期未能按期办理的,应在前期手续齐备,具备转让条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2019年5月6日,三一机械与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将土地宗号变更为320115009010GB××××W00000000,将土地使用证号变更为苏(2019)宁江不动产权第002××××号,其他约定与前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致。该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均为涉案土地。
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丰盛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
审理中,三一机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涉案土地采取查封措施,在本院查封前涉案土地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案号为(2019)粤03民初993号。三一机械与南京建工产业集团一致陈述涉案土地即为三一重工与丰盛公司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关于退还禄口空港工业园52亩土地的联系函》中确定的转让土地,虽然双方约定转让土地应为48亩,但交付土地的实际面积约44亩。南京建工产业集团对三一机械已通过其母公司三一重工付清涉案土地的转让价款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退还禄口空港工业园52亩土地的联系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江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宗地代码320115009010GB××××,不动产单元号320115009010GB××××W00000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江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于过户条件成就后30日内办理完成。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被告南京建工产业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雨青
人民陪审员 陈绪敏
人民陪审员 李 靖
见习书记员 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