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09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阳光苑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三妹。
被告江苏江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为533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35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