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29625,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雄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给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雄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雄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6元,由原告南京雄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阚莹
书记员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