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宝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743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宝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镇利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加水,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杭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宝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宝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宝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