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1475号
原告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引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第445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力引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 明
审 判
员兰国红
审 判
员宋 晖
法 官 助 理栾 羚
书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