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泰兴市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227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
法定代表人:刘敏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潘高钊,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6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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