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

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郁洪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初字第2106号
原告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健康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自来水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来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来水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中宁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曹泽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