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2民初4698号
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都贸易城3号楼207-220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卫祖,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与被告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盐城金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