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閤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116号
原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33914328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7427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444923。
被告:江西閤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閤皂山福地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5352566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閤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4元,减半收取计4207元,由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