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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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星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星子县温泉镇隘口村环庐山公路。
法定代表人魏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注:2016年4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红园,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变更前名称为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已就相关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国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