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

11339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133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江苏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豪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