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75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路1755弄1号31栋101。
原告***与被告上海任远环保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佳音
书 记 员  方思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