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2317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东关街道凌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86597183。
法定代表人:任根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ATDXM。
法定代表人:何国俊。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