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龙虹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4101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86597183。
法定代表人:任根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龙虹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MWD16。
法定代表人:王来永。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虹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计760.50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10.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