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4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4民初35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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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