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3292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86597183。
法定代表人:任根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680160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