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9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东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70840.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