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催3号
申请人:***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大街99号7楼。
法定代表人:王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9××××5517,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7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7日,票面金额为25万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培泉
审 判 员 刘华兵
审 判 员 孙希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