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268号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招商局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招商局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