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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4595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