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翰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都市之门D座5层10511室。
法定代表人贾飞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翰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二期第5栋2单元16层21612号。
法定代表人闫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区。
负责人张杰。
上诉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3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将其公司位于渭南市大荔县官池工业园区门房钢构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据合同施工,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大荔县辖区,大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米米
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
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