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昊,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卫辉。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中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9355.2元及违约金(其中4万元按照月2%自2016年1月1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19355.2元按照月2%自2016年4月1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诉讼费1998元,执行费1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杨 睿审 判 员 侯 娟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