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28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昊。
被执行人西安同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赖毅。
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同和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同和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07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02执28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米志宏
书 记 员 屈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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