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2执恢708-1号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艳,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9)陕0112执4186号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6062.88元,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等进行了查询。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书》,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恢70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审 判 员 王峥伟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