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708-1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艳,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9)陕01124186号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6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6062.88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等进行了查询。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书》,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708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峥伟

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二〇一九年二十四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