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8171-1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判决书中原告名称“陕西翰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改为“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第1页第9行、16行被告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昊”改为“聂磊”。
本判决主文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 判 员 郭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梁嘉玮
书 记 员 孙 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