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838号
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峰,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咸阳市杨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原告陕西翰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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