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淮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升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643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4月1日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到期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同年4月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查控,经查其账户有1494.73元,审判期间财产保全8188.82元。
同年于9月19日分别划拨1494.73元、8188.82元。
2019年5月29日将其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南二巷10号楼3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01-12005**)进行了查封。
2019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10日,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10日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明阳
审判员  刘永建
审判员  王国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