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鲁09民监7号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原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张庆东、王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9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欠条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欠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申诉人欠张庆东衣物损失的事实。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庆东书写的证明、申诉人与焦裕平的买卖合同能够证实申诉人与张庆东互不欠款。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诉人申辩和辩论的权利。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学海作为你公司的销售员,因你公司所售的洗衣机质量问题给张庆东造成衣物损害,于2010年7月31日就损害衣物赔偿向张庆东出具欠条,该欠条能够证实你公司欠张庆东衣物损害赔偿款28000元的事实。你公司虽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张庆东书写的证明、你公司与焦裕平的买卖合同能够证实你公司与张庆东互不欠款,但以上证据仅能说明双方针对洗衣机货款两清,并没有涉及衣物损害赔偿事宜,你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审程序,一审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你公司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二审你公司参加了法庭调查,二审经过了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你公司就诉讼程序的申诉主张并不成立。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