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执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淮海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升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淄博市××商场东××楼××单元××号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01-120059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南二巷10号楼3单元401号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01-1200599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荣宗
审判员  高文进
审判员  闫富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