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西万晟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第**)v>
法定代表人:朱少华,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生宝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少华,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39号1-11
法定代表人:章丁妹,经理。
被申请人:朱少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申请人:章丁妹,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万晟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华、章丁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晟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华、章丁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晟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华、章丁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