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生宝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少华,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39号1-11
法定代表人:章丁妹,经理。
被执行人朱少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章丁妹,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万晟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浙江佰世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华、章丁妹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661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龙铁永